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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拉链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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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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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拉链商会章程 

(201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广东省拉链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会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节能科技园天安总部14号楼814。

第三条  本商会是广东省拉链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行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四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业关系,发挥行业优势,互通信息,互相协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时共享行业信息,规范行业行为,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商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

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制订等方面的建议和协调,及时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制定行规行约的自我管理机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的关系; 

(三)组织行业培训,优秀产品评选,认真做好向国家有关技术、质检部门申报和推荐名牌产品的工作; 

(四)建立商会信息网络,收集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及时反映市场情况、行业动态,提出解决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五)按照行约行规,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政府部门以及其它团体委托商会办理的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行业巩固和发展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在广东省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登记,从事拉链行业加工、生产、经营及行业相配套的企业,承认商会章程,经申请,获得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章程决议须由2/3代表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有1/3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召集人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者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时,必须如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理监事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出席商会会议,每年出席会议次数不少于2次;对于年度累计2次未出席商会会议的理监事,决议授权秘书处向其发出缺席会议告知书予以提示;达到3次缺席者,视其为自愿放弃任职资格,自动降级为会员单位,已缴交会费不予退还,并不得作为次届理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与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任免权。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领导秘书处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议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收集并反馈片区内商会各级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商会各项重大工作、会议决议,定期召开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代表片区内理监事成员参与商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质询和纠偏意见;

(三)协调处理片区内其它事务。

第三十一条  从商会第三届理事会开始,取消名誉会长职务,原有名誉会长单位可申请担任商会第三届理事会副会长职务,商会会长卸任后将自动获得名誉会长称谓。此外名誉会长不再通过其它方式产生;名誉会长职务不占用理事会名额,无出席会议、活动的义务,也无须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增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商会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片区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受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标准:一般会员单位800元,监事单位、理事单位3800元,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监事长单位6800元,会长单位50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或单位、资助人、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或单位、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半数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经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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